基本案情
金沙县A煤矿因停产、停建,聘请余某某、翟某某、陈某三人轮班看守煤矿。2018年7月,余某某等三人分别将A煤矿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煤矿分别向三人支付劳动报酬各15.4万元。诉讼中,彭某某(A煤矿原实际控制人)以A煤矿员工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与余某某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A煤矿于2018年7月25日一次性支付余某国等三人劳动报酬各15.4万元。2018年8月,余某某等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某某主动提出用A煤矿环境治理保证金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遂裁定提取了A煤矿全部环境治理保证金41.43万元,并将执行案款向余某某三人发放完毕。
办案经过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生领域专项资金安全保护监督工作中,发现这3件案件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遂依职权受理审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查询涉案人员银行交易记录、A煤矿工商信息及用电用水缴费信息,彭某某、余某某等四人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查明了3件案件为A煤矿原实际控制人彭某某为了非法套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与余某某等三人恶意串通制造的虚假诉讼。2023年8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2023年9月,金沙县公安局以彭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2023年9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该3件案件系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金沙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2023年11月,金沙县人民法院对该3件案件裁定再审后,查明相关虚假诉讼事实,再审裁定撤销了3件案件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余某某等三人的起诉。目前,彭某某等人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41.43万的环境治理保证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储备资金,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具有基础保障作用,依法实行专款专用。近年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持续稳步推进民生领域专项资金安全保护监督工作,能动履职延伸监督触角,高质效办案做实精准监督,融合履职凝聚民生资金保护合力,在环境治理保证金、住房公积金、医保资金等多个领域取得优异监督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