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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宇出庭支持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当庭宣判
时间:2020-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3日上午,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二审抗诉案在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宇以检察员身份出庭支持抗诉。该案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百灵担任审判长。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宇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驾车流窜到大方县百纳乡、达溪镇等乡镇的偏远农村,趁夜深人静之时,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五名农户的牛和马后塞到车内运抵黔西县贩卖,其中有四名农户系贫困户、有一名农户系老年人。案发后,李某甲、李某乙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盗农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审查起诉期间,鉴于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以盗窃罪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对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一审开庭期间时,法院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李某甲和李某乙均无异议。但在未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以及未说明改变量刑的理由和依据情形下,径行以盗窃罪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李某乙均未提出上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未采纳部分量刑建议,对李某甲的主刑由一年零六个月调整为一年零四个月,罚金由一千元提高到二千元;对李某乙的主刑由一年零三个月调整为一年零二个月,罚金由一千元提高到二千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实及理由成立,以相同理由决定支持抗诉。

二审开庭前,张宇作为本案承办员额检察官,通过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提审原审被告人、审查一审刑事判决书、审阅刑事抗诉书等方式,逐一全面审查、分析了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判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的内容,还对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制作了庭审预案,为二审开庭作了全面、充分、细致准备。

庭审过程中,张宇宣读了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通过逻辑严密的法庭讯问,庭审举证、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了出庭意见书,又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答辩。向法庭全面、客观阐释了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量刑建议采纳等方面的问题,明确提出了一审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属于实体和程序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的出庭意见。

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合议,决定当庭宣判。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公诉机关对李某甲和李某乙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通知公诉机关,也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阐述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以盗窃罪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对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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