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为时的其他动机(目的)是否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向财产法益侵害的主观要素,主要内容为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不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动机(目的)不应认为是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的其他动机(目的)可能会影响对行为人责任的衡量,但并非所有其他行为动机(目的)均能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出于怜悯、泄愤、情感需要、让他人获利等其他动机而处分本单位财物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并不能当然否定行为人对本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其他的一些犯罪中,不同的动机(目的)又是构成该罪的必要要素,如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内心倾向,寻衅滋事罪中的“寻衅”动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