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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山!这两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某失火案


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24年2 月18日,大方县兴隆乡张某某在兴隆乡果木村滑石组的土地里烧渣渣(垃圾)时不慎引发山火,经大方县林业局指派技术人员对该火灾进行调查鉴定,过火面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刘某某失火案


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20日17时许,刘某某在大方县小屯乡华石村龙滩组小地名赵家寨的土地里为春耕播种作准备,在烧杂草、土皮渣渣时不慎引发山火,致使小屯乡华石村龙滩组、湾子组、兴寨组、元丰组,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社区六组较子山至瓦厂塘周边山林大面积被烧毁。案发后,刘某某取得小屯乡华石村龙滩组、湾子组、杨柳组、樱桃组的部分村民的谅解。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预防森林火灾,从你我做起!

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事关林业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引起森林火灾将承担法律责任!知法守法,保护绿水青山,共建生态家园,是全社会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 | 大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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