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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7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农户财产损失赔偿、农村低保户人身损害赔偿、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等方面,是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践行“检察为民”的具体体现。






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

典型案例



王某某、李某某等252名农民工与某工程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务报酬 支持起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和9月,某工程局公司承建某县境内两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某等102名、李某某等150名农民工分别在该工程局公司承建的两个项目中从事混凝土、爆破等工作。至2022年5月,该工程局公司欠付王某某、李某某等252人劳务报酬共计678万余元。王某某、李某某等252人催收未果,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要求督促该工程局公司全额支付劳务报酬。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2年5月,相关行政机关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工作协作机制,将此欠薪线索移送给余庆县检察院。余庆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众多农民工,因法律知识欠缺,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维权能力较弱,多次向有关部门主张仍未实现权益维护,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立案受理。

审查过程 余庆县检察院受理立案后,开展了相关工作。查清案涉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情况属实,252名农民工中有28人系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余庆县检察院引导帮助案涉农民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做好起诉维权相关准备。同时,反复与案涉企业负责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说明欠薪对252名农民工购买农资、子女上学、老年人日常生活开支等造成的实际困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劳务报酬的和解协议。该工程局公司在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两期劳务报酬492万余元后,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尚有186万余元迟迟未支付完毕。余庆县检察院组织某工程局公司、农民工代表、交通运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并深入进行沟通,最终在剩余报酬数额及支付时间上形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30日,该工程局公司将186万余元全部支付完毕,252名农民工拿到了案涉的全部劳务报酬。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维权等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余庆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获取稳定收入,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渠道。受法律知识薄弱、维权意识欠缺的限制,农民工群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252名农民工共计678万余元的劳务报酬在较长时间内得不到兑现,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履行过程相关证据缺失,面临着依法维权难的困境。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综合运用帮助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公开听证等措施,协同各方共同推进达成和解,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农民工足额获得了劳务报酬,解决了日常之急需,并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相关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



吴某成等57户农户与某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侵权责任纠纷 依法维权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工程公司在榕江县境内修建大桥时,在一条自然河道上铺设3根水泥涵管,并在上面填充土石修建成施工便道。2020年7月9日晚开始,该区域连降大雨,3根涵管排洪能力受限,便道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该工程公司未按防汛应急要求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导致上游一座风雨桥及18户农户房屋被淹。其后,因堰塞湖库容不断扩大,便道最终被整体冲垮,形成的洪流造成下游一座风雨桥被毁及37户农户的房屋被淹,2辆私家车被冲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因财产损失较大,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采取阻碍施工、上访等方式维权。2020年7月,榕江县检察院在县委领导下,参与处置此次洪水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问题。该院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成等57户农户(其中15户为贫困户)拟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自身收集证据材料存在困难,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决定受理。

审查过程 该案被侵权人数众多,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榕江县检察院为吴某成等权益受侵害农户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联系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财产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协调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论证,明确修建施工便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10月12日,吴某成等农户向榕江县法院提起诉讼,榕江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某工程公司占用河道修建施工便道,在汛期未落实防汛应急预案要求,致使吴某成等农户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结果 榕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在修建便道后未按防汛应急预案及时拆除便道泄洪,是造成吴某成等57户农户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3年3月31日,该院一审判决某工程公司承担19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工程公司自愿赔付 57 户农户1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群众较多,财产受损群众一度与某工程公司发生激烈争执,影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当地检察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劝说引导群众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以支持起诉方式为财产受损农户维权提供帮助,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未受到影响,57户农户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有效防止了因案返贫、因案致贫,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涉众侵权纠纷的典型。



李某等5名老年人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劳务合同纠纷 支持起诉工作室

【基本案情】

李某等5人系安顺市平坝区农村村民。2021年3月至8月期间,李某等人为刘某江租用该村集体土地开办的食用菌种植厂提供劳务。后该厂因生产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李某等人的劳务费用有1.5万元被拖欠,多次向刘某江索要未果。2022年2月,李某等人向该区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院以不符合劳动仲裁申请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3年4月19日,平坝区支持起诉工作站收到李某等5人寻求支持起诉的线索,认为李某等人均系留守老年人,文化程度低,被拖欠劳务报酬时间较长,收集诉讼证据困难,遂向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坝区检察院)移送。平坝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

审查过程 平坝区检察院“栀子花”支持起诉工作室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刘某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说明拒绝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刘某江向检察院提交了李某等5人务工时间的原始记录凭证,认可双方当时约定的工价,使检察院顺利核定了拖欠报酬的具体数额。在了解劳务报酬未及时支付的原因系该厂经营不善、资金欠缺的基础上,又积极帮助刘某江筹措欠付资金。刘某江在该村合作社尚有5000元劳务保证金未退还,检察院协调该村合作社,将该劳务保证金退还刘某江,再由刘某江将该笔资金支付给李某等5人。考虑到刘某江经济困难的客观情况,检察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尚欠的8000余元由刘某江分期支付。因刘某江未能及时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剩下的8000元,李某等5人向平坝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 2023年4月25日,平坝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江拖欠李某等5人劳务报酬的情况属实,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件办理结果 平坝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刘某江认可拖欠报酬人数及数额,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希望按照检察院促成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制定分期支付方案。通过法院、检察院的共同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4月25日,平坝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双方欠薪事实及达成的分期支付协议予以确认。经回访,刘某江已按照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内容分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农村留守老年人受年龄、精力所限,难以外出务工,多数在家门口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从事短时劳务,获取报酬。此类劳务具有时间不固定、报酬较低、无书面约定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留守老人面临收集固定证据、确定用工主体、明确诉讼请求等难题。平坝区检察院着力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成立“栀子花”支持起诉工作室,主要覆盖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及新兴业态劳动者等支持起诉对象。本案中,“栀子花”支持起诉工作室通过“支持起诉审查+促成和解+协助申请司法确认”一站式履职,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力所能及创造合法收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发挥积极作用。



廖某某与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铜仁市某区某路段时,与正在经过人行横道的廖某某(女,案发时85周岁)相撞,导致廖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近7000元,均是其自行垫付,刘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事后,经多次协商,刘某均表示没有赔偿能力。案涉肇事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廖某某与刘某、某保险公司就事故理赔未能达成一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2年10月13日,廖某某以其年龄大,诉讼能力弱为由,向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碧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 案件受理后,碧江区检察院对廖某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走访,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经查,廖某某属于农村低保户,4名子女均无固定工作,其中一个儿子为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廖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生活负担更加沉重。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无固定职业,平时靠打零工挣钱,赔偿能力很低。经向车辆登记管理等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查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但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等有较大分歧,廖某某未及时获得赔偿。

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10月17日,碧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清楚,发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对于廖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办理结果 支持起诉书发出后,碧江区检察院持续跟进,配合人民法院,努力调处化解双方矛盾。经多次沟通和释法说理,耐心组织各方对赔偿数额进行计算确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某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廖某某各项赔偿费用7000元。2023年3月31日,碧江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等七家单位共同签订了《加强新时代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典型意义】

本案廖某某系农村低保户,遭遇交通事故侵权,较长时间得不到赔偿,对原本困难的家庭产生了更重的负担。廖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行收集证据困难,诉讼能力明显偏弱。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工作,协助收集相关证据,释法说理,以“支持起诉+诉前调解”,成功帮助廖某某及时获得了赔偿。



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失独老年人权益保障 协议养老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陈某某现年85岁,配偶及独子去世后陷入失独寡居状态。2018年8月22日,陈某某与侄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签订协议,约定由三人按月轮流上门照顾陈某某,照顾人对陈某某当月的养老金进行处置。2019年11月25日,因陈某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陈某甲、陈某乙多次找借口不再照顾陈某某,拒绝履行协议。陈某某生活陷入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3年3月,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当区检察院)在政法系统“入村寨进社区走企业访群众”大走访工作中发现,陈某甲、陈某乙存在不履行照顾义务,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陈某某有意与二人解除协议,但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检察官释法,陈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乌当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 乌当区检察院通过询问当事人,到村委会、司法所实地走访调查,查明陈某某经济情况及生活状况。陈某某瘫痪后,陈某甲、陈某乙不再按协议约定履行照顾义务,损害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陈某某所在村委会多次就其照顾问题组织调解,但陈某甲与陈某乙均不配合。鉴于陈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为支持陈某某依法维权,乌当区检察院协助其收集起诉需要的证据材料。

支持起诉意见 2023年3月27日,陈某某向乌当区法院提起诉讼,乌当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陈某甲、陈某乙未按照协议约定对陈某某进行照顾,侵害陈某某合法权益。陈某某主张解除与陈某甲、陈某乙签订的协议,应予支持。

案件办理结果 因陈某某瘫痪在家,行动不便,经乌当区检察院与区法院沟通,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老人家中,减轻诉累。2023年5月16日,该案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陈某某家中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宣读了支持起诉书,阐明了支持解除协议的理由,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场和主张,并从道德要求、优良家风、法律规定等方面予以释法说理。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解除该协议。为巩固办案效果,切实解决陈某某照顾问题,乌当区检察院与陈某丙沟通,陈某丙同意个人承担照顾陈某某的责任。结案后,多次到陈某某家中进行回访,并协调乡镇政法委、司法所、村委会确定专人日常探视,保证陈某某生活质量。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年人照顾问题在农村日益凸显。由于老年人自身诉讼意识、诉讼能力的缺失,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签订协议,对照顾老年人的内容、方式、分工等进行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开展支持起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并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为各方当事人及当地村民进行了普法教育,弘扬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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