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今日头条客户端
今日头条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新闻发布会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全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省院、市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发布检察信息,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新闻发布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布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活动、重大典型和阶段性工作情况等。

新闻发言人是指定的对外发布重要检察新闻信息,解释重大决策部署,并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作出回答的人员。

第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或沟通、协调。市检察院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市检察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市检察机关对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四)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

(五)我市检察机关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

(六)我市检察机关重要改革举措;

(七)我市检察机关先进典型;

(八)与我市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九)对有关报道及舆情的回应;

(十)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由市院办公室主任、宣传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担任,发布内容涉及有关业务工作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协助新闻发言人完成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市检察院设立新闻发布中心,新闻发布中心主任由分管宣传的院领导担任,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中心下设办公室在政治部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中心的日常工作,政治部宣传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新闻发布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受理、接待、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二)与有关部门就重大新闻题材进行协商,共同拟定新闻宣传计划和对外答复口径;

(三)密切关注和分析涉检舆情,积极引导应对涉检舆论;

(四)定期对新闻发布的组织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五)对我市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干部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培训;

(六)指导县(区)院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七)做好新闻发布的其他事务工作。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有关检察新闻。

(二)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媒体提供反映我市检察机关有关政策、措施、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三)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记者问。

(四)接受专访。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就某一检察新闻接受专访。接受专访的对象一般为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人员。

(五)组织采访。对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重大典型,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进行采访。

(六)互联网访

(七)其他新闻发布方式。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运行程序:

(一)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布由相关内设机构向新闻发布中心提起,并与新闻发布中心共同拟订新闻发布主题和方案,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定。

(二)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人员。新闻发布中心结合实际,提出新闻发布形式的初步意见,报检察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根据工作需要和新闻的重要程度,也可由新闻发言人主持,请检察长亲自进行新闻发布,或经检察长批准或指定,请副检察长进行新闻发布,并由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三)准备新闻发布材料。新闻发布的文字材料由发布新闻所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准备,由主管院领导审定。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新闻发布稿主要介绍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视情向新闻媒体记者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

(四)新闻发布方案确定后,政治部宣传处负责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办公室与发布新闻所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共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布实行定期发布和日常性发布相结合。定期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日常性新闻发布根据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工作,要严格履行新闻发布审批制度。未经报请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发布工作新闻,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工作采访申请或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擅自对外发布工作新闻,擅自提供引发炒作的工作新闻素材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