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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丛兰花引起的争议
时间:2025-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纳雍县检察院对林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该案通过精准审查、公开听证,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严把入罪关口,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以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度,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

2023年深冬,纳雍县寨乐乡平桥村村民史某某在山中拾柴时,于山林间发现一丛窄叶绿植,遂叫来丈夫林某某辨认,林某某认出是兰花后,便采挖回家栽种。2024年2月,林某某带着采挖的兰花到集市售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兰花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莲瓣兰。

野生莲瓣兰图(图源网络)

案件移送至纳雍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并没有因案情简单、案件小而简化流程。在翻阅卷宗、审查在案证据时,案件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林某某陈述采挖的兰花只有一丛且仅在一个地点采挖,但在提取笔录中却清点出11株兰花。一丛兰花为何会变为11株?


以证据为基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查清涉案兰花数量“谜团”。检察官带着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先是对林某某进行讯问,核实其采挖兰花的具体地点、数量;同时联系案件侦查人员核实清点方法,确认在认定涉案兰花数量时,侦查人员将共生的一丛兰花进行了人工分株。检察官审查认定:林某某采挖、种植、售卖涉案兰花时,涉案兰花呈丛生状态(根系相连、植株共生),符合植物学上“一株”的特征。公安机关事后的人工分株操作属人为干预,本案中11苗同源共生兰花应整体视为一丛,适用“1株”的标准。

以法律为准绳,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守住“入罪门槛”底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侦查人员以拆分的方式认定林某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做法是否存在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经过事实审查认定,林某某所采挖的兰花在自然状态下仅为一株(一丛),其行为并未达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罪数量标准。如果仅因侦查人员拆分行为就对林某某“入罪”,实属不当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门槛,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以听证为依托,规范行使不起诉权,筑牢依法办案根基。为确保处理结果公正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纳雍县检察院针对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对一丛兰花拆分开以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涉案人员林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做了介绍,并就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拟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与会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紧扣侦查人员人为拆分植株行为及林某某不构成犯罪进行发言、评议。评议认为:判断林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应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一丛兰花人工分株为11株的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林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公开听证现场

“办案要符合最朴素的法治观念,更要符合天理国法与人之常情。”本案中,检察官通过精准审查证据,及时发现了侦查人员“人工分株”这一关键问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该决定不仅精准回应个案的特殊性,而且体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向社会清晰传递坚守证据规则、遵循自然规律、彰显司法公正的鲜明导向,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公众认同感。




来源:纳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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