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联手该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三方在信息共享与交流、案件协查与配合、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洗钱犯罪。
《意见》明确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结合追赃挽损工作,查明涉案财务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以及与违法犯罪事实的关系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各种洗钱犯罪,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当追踪相关资金来源和去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洗钱犯罪相关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洗钱犯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同时,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意见》还对发现的“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线索的移送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确定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可以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会商,依法精准打击洗钱犯罪。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洗钱犯罪的,县检察院可以或受邀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同时,该《意见》还强调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从强化工作联系、落实工作责任和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该《意见》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洗钱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为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纳雍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