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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行毕检】探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轻罪治理”路径
时间:2024-07-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当时喝醉了贪好玩,出于好奇就和陈某他们一起去捕鱼。有了这次的教训,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




杨某某 在听证会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9日18时左右,陈某、马某、陈某吉、杨某某在明知位于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的六圭河属于禁捕区域的情况下,仍采用下网捕捞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四人共捕获77条鲢鱼,5条鳙鱼,共计310.5公斤经认定,价值为1985元。陈某等四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杨某某与陈某等三人虽为共同犯罪,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险性与其他三人有所不同。结合今年来我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特点,承办检察官以该案为契机,多举措推动环境资源领域生态刑案轻罪治理。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


为加大对禁渔期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承办检察官决定到案发地金龙乡村委会就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拟对杨某某做出的拟不起诉意见进行介绍,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听证员及部分群众代表的意见。听证会现场,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告诫村民要引以为戒;检察官向参会村民及村委干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标准、禁用渔具和方法认定、生态损害等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发放了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手册,使公开听证会延伸为“零距离”的法治宣讲会,提升了群众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


在对杨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到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核实,向织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查意见书,建议该局对杨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同时,在审查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等三人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捕捞的鱼大多出售给陈某友,部分售卖给饭店及水产品店,陈某友等部分收购者在明知陈某等人出售的渔产品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向陈某等人购买,并将购买的鱼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对此,承办检察官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建议加大侦查力度,调查核实非法收购的陈某友等人,率先将收购渔产品的陈某友查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走访调查+协同巡河


本案中存在部分饭店及水产品店非法收购渔产品的情形,除了对该部分人员持续开展调查核实外,承办检察官联合案发地派出所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共同对六圭河领域沿岸的餐饮店、水产品店进行走访调查和普法宣传,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收购渔产品、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制度。经营者纷纷表示,不存在非法收购渔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经营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提醒。

为进一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合力,承办检察官会同派出所工作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深入开展联合巡河行动,对河流沿岸的卫生环境、禁捕标识、水质情况等问题进行重点巡查,详细了解周边生态保护情况。

巡查结束后,围绕走访调查及巡河情况开展座谈,共同就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法治宣传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促进生态资源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推六圭河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保护。






下一步,织金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强化教育引领,将案件办理与溯源治理工作深度融合,以轻罪案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轻罪治理路径,为生态环保大局贡献检察智慧和提供检察方案。





来源:织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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