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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行毕检】让“违法者”变“志愿者” 打造轻罪治理新模式
时间:2024-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纳雍县轻罪联合治理中心成立以来,纳雍县检察院积极创新能动检察履职,转变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协同高效开展轻罪案件认罪认罚、行刑反向衔接、社会公益服务、法治宣传等系统治理工作,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绘就轻罪治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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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益服务

让“违法者”变“志愿者”









“通过参加交通劝导社会公益服务,我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违法犯罪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我一定吸取教训,以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对办案检察官说。

近日,纳雍县检察院对一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纳雍县某乡镇家里到某小学接其孙女到化作乡镇上诊所看病,看诊结束后驾驶该车搭载孙女从该乡镇街上回家。当日14时许,张某某驾车驶至纳雍县某路口路段处时,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纳雍新立医院提取其血样封装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19mg/100ml。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

另查明,张某某于2022年6月,因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此次违法也已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

纳雍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案件中的相关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对此次犯罪的认识和悔过,据此,该院让该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让其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后果,实现认罪悔罪、自省自警。

图 1张某某签署的社会志愿服务承诺书

图 2 张某某志愿服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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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轻罪治理新模式

彰显检察力度和温度









本案中,张某某二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现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89.19mg/100mL,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系电动三轮车,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结合其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因此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是不诉了之。让轻罪犯罪嫌疑人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中提升社会责任感、贡献度,促使其真心认罪悔过,将犯罪者切实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下一步,纳雍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探索新方法、新模式将轻罪治理工作做实做好。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纳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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