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参加交通劝导社会公益服务,我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违法犯罪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我一定吸取教训,以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对办案检察官说。
近日,纳雍县检察院对一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纳雍县某乡镇家里到某小学接其孙女到化作乡镇上诊所看病,看诊结束后驾驶该车搭载孙女从该乡镇街上回家。当日14时许,张某某驾车驶至纳雍县某路口路段处时,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纳雍新立医院提取其血样封装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19mg/100ml。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
另查明,张某某于2022年6月,因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此次违法也已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
纳雍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案件中的相关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对此次犯罪的认识和悔过,据此,该院让该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让其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后果,实现认罪悔罪、自省自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