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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取自己银行卡内的钱,为何还犯罪?
时间:2023-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银行卡大家都很熟悉


支配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最近却有人因为


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判了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朋友勾某的邀约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洗钱。后二人去某酒店与需要转账的王某见面,王某告诉李某每转10000元可获利400元,李某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王某进行转账,并在银行卡收到款项之后在王某的安排下将流入卡内的钱取出交给王某,李某从中获利3600元。



另查明,李某提供的两张涉案银行卡入账共计10余万元,出账共计9万余元,其中36646元系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王某某被诈骗的款项。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增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也呈上升趋势。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他人转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来牟取利益,并在他人的安排下将卡内入账的钱款取现交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不要试图“赚快钱”、“赚容易钱”,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二是务必抱有警惕心理,抵制诱惑,拒绝成为赃款处理的“中介”;三是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身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纳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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