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依法继续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将其中的部分发还给被害人,剩余部分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在停车场或路边随机试探他人车辆车门能否打开,以便盗窃车内财物。2023年3月12日、14日凌晨,刘某某分别在纳雍县城两个不同的停车场内,盗取他人车内现金1000元,高档香烟大国酒2条、和天下3条以及几包散装中华、和天下牌香烟,并将所盗的2条大国酒和2条和天下牌香烟销赃分别获得人民币1100元,其余部分香烟自己吸食,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到的2条大国酒牌香烟发还给被害人赖某某,2条和天下牌香烟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并将追缴到的现金1040元,发还给被害人谭某和赖某某。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月17日刚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刘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盗窃他人车内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