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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三注重”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水平
时间:2017-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赫章县院着力从受理、审查、后续跟踪三个环节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6年以来,共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29件29人,占逮捕人数的10.14%,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9件29人,建议采纳率达100%。该院办理的陈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精品案件”,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拓宽案源渠道,确保初审案件全覆盖。一是坚持统一流转和内部通报相结合,确保全面细致掌握羁押信息。依托统一业务系统,案管部门将收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登记流转到执检部门,执检部门实时跟踪了解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的逮捕案件情况是否存在影响羁押的最新信息。侦监、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通报执检部门并随案报送案卷材料,由执检部门初审。截至目前,执检部门共立案审查本院侦监、公诉部门移送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5件。二是坚持司法协作与第三方建议相结合,确保诉讼环节审查到位。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看守所等部门会签《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反馈机制,明确法院、公安机关在办案阶段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同时,积极拓展社会第三方启动审查制度,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渠道三是坚持告知义务和便捷服务相结合,确保在押人员实现申请权利。驻所检察室检察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在押人员发送《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与新入所人员谈话,第一时间告知其申请权利;在羁押场所设置检察官信箱,方便在押人员向驻所检察室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利用在押人员会见机会,向其家属、辩护律师宣传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截至目前,共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件,初审决定立案1件。 

  二、注重严把审查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一是严格落实走访调查,确保材料真实性。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走访调查制度,规定检察官必须走访看守所、公安机关、医院、居住地社区村委,核实在押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有无悔罪表现、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疾病、是否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是否系家人唯一扶养人等情况。二是严格规范量化审查,提高羁押评估准确性。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办法,规定量化基准分,从影响犯罪构成的情节、法定酌定从轻从重情节、其他有无羁押必要性的情节设置了加减分评估项,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评估判断在押人员有无必要继续羁押。三是严格实施公开听证,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公信力。制定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办法,除法定不公开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查听证。同时,将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羁押必要性有争议的案件必须引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检委会讨论决定;主动邀请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听取律师意见。 

  三、注重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见实效。一是注重说理告知,增强当事人对建议的认可度。对于不符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或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有异议的案件,制作《继续羁押说理告知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说理告知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在押人员、被害人,必要时当面说理,并制作笔录附卷,本院纪检组实施同步监督。二是注重复议和纠违,增强监督执行力度。针对办案单位对无继续羁押必要检察建议不予回复处理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明确办案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不当,可在7日内复议;办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向办案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办案机关仍不回复处理情况或回复理由不成立的,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回复。三是注重跟踪回访,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效果。定期跟踪回访已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同时,与乡镇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等积极开展对离所人员的法治教育,引导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截至目前,通过跟踪回访,未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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